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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的申报、认定、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X(国科发[2018]300号)、《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 1号)、《深圳市福 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以下简称园区(孵化器) )是指在福田辖区进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科技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大类。
第三条 园区(孵化器)以社会投资、政府支持、产业集聚为主要发展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端引领、突出特色、自主创新、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园区(孵化器)认定的受理、认定、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园区(孵化器)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园区(孵化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第八条区级园区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三)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园区入驻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入驻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园区内;
(五)园区10%以,上的入驻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
(六)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七)园区内获得投融资的入驻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八)园区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4家;
(九)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三)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0平方米,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8家,在孵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内;
(五)孵化器10%以上的在孵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
(六)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七)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八)孵化器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2家;
(九)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毕业科技企业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其中关联企业间并购、园区(孵化器)内初创企业相互合并等情形除外;
(四)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个或实用新型不少于3个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个。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园区 (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指相对集中的面积,如空间分散的,则分布不得多于三处,并由同一家运营管理机构管理,且每一处物理空间距离不超过500米。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园区(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其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园区(孵化器)建设规划、产业规划;
(六)园区(孵化器)已入驻(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
(七)园区(孵化器)已入驻(在孵)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入驻(在孵)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八)园区(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
园区(孵化器)为租赁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园区(孵化器)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园区(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签署的为入驻(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
(十)入驻(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
(十一)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二)自有种子资金设立相关证明材料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设立及合作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毕业科技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资信证明。
第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 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被退回材料的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园区运营管理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含)的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被核查单位作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评审合格的单位,评审结果将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区科技创新局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授予“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园区(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坚持质量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园区(孵化器)考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评分;
(二)园区(孵化器)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福田区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和本办法要求;
(三)园区(孵化器)基础配套服务、环境建设、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孵化器)落实管理职责,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环保、社会维稳等事件;
(五)园区(孵化器)总体经济运营情况以及科技企业发展情况,如入驻(在孵)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知识产权、从业人数等。
第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由区科技创新局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好,受到入驻(在孵)企业经查实无误的投诉10宗以,上;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孵化器)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孵化器)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整改完成后,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整改不达标或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园区(孵化器),撤销其“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孵化器)若需进行以下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
(一)园区(孵化器)的功能进行变更;
(二)园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园区(孵化器)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重大调整;
(四)园区(孵化器)对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五)影响园区(孵化器)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孵化器)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
第二十一条园区(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认定的园区(孵化器),由区科技创新局取消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园区(孵化器)予以撤销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维稳等事件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需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每季度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未经区科技创新局批准,被授称号单位不得将其称号转让、变相转让、授权或挂靠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称号用于其他园区(孵化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 (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科发[2019] 6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福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 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 6号)和《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福府规〔2019) 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局认定通过的,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区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五条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是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士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并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当年度的评审要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于每年8月1日前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
第十三条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组织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于每年7月I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
(四)区人力资源局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已认定通过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其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局。经区人力资源局核查确认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1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入驻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福府规[2019 ]3号)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不再按较高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其他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较高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第十八条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资金从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向福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助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补助,并列入财政资助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福田区财政资助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9年12月24)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现行市、区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由福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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